
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,国家技术监督局《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》、化学工业部《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》和《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》,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、事业单位(系指部直属厂矿、公司、院、校、所,下同)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,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生产单位。
第三条备案工作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领导,具体业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产品标准化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部标工委会)技术组(挂靠在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内)承担。
第四条直属企业、事业单位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办理备案,并抄送化学工业部有关生产司(公司)。同时向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。
第五条《标准》备案程序
1.标准制定单位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(见第四条)连同备案报告和《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表》(以下简称备案表)(见附件1)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备案。
2.部标工委会技术组设专人负责管理备案材料。未经《标准》制定单位允许,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借阅、复印或印刷出版。
3.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对报送备案的《标准》进行登记后,分发给技术组相应专业的人员:(以下简称专业人员)进行程序审查。审查内容为:
(1)报送的《标准》材料是否齐全;(2)《标准》备案表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。
4.程序审查后,专业人员填写《化工部直属企业、事业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(以下简称审查单)(见附件2),经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组长签字,由技术组秘书到化工部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办理《标准》备案的编号登记手续(编号规定见附件3),并于三十日内将备案表及一份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返回《标准》制定单位。
5.《标准》制定单位应同时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备案后的两份标准应完全一致。
6.对不符合本第“3”款要求的《标准》,专业人员应提出意见,经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组长审查,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同意,于十五日内退回《标准》制定单位,并说明原因。
第六条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和备案归档材料规定如下:
1.备案材料
(1)企业标准文本,一式二份;(2)企业标准编制说明,一份;(3)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,一份;(4)审查会议纪要、审查结论、参加审查人员名单,一份;(5)《备案表》,一式二份。
2.备案归档材料
(1)企业标准文本,一份;(2)企业标准编制说明,一份;(3)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,一份;(4)审查会议纪要、审查结论、参加审查人员名单,一份;(5)《备案表》,一份。
第七条产品标准的内容、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I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的规定。产品标准的封面、首页格式见附件4.第八条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,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(见附件5)。
第九条企业标准代号的申请及发布
1.企业标准代号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负责编制发布。
2.化工部直属企业。事业单位申请并取得企业标准代号的程序为(1)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提出申请报告,说明该企业、事业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及申请理由;(2)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复函并给予企业标准代号。

一、办理部门
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
二、工作职责
对企业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告知性备案。
三、办理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;
(二)《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》;
(四)《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》;
(五)《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》。
四、办理范围
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制定、修订、复审的用于生产、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。
注:下列产品不属本局受理范围:
1、斗门区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所制定的企业标准(应到斗门区质监局备案);
2 、医疗器械(Ⅱ、Ⅲ类)、医药产品;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;消防产品;软件产品;农药;卫生杀虫剂;液体肥料;特殊化妆品;饲料添加剂(配合饲料除外);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有关部门办理。
五、办理须知
(一) 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,企业必须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。国家鼓励企业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本企业产品标准;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;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按照《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》的有关原则制定、审查、发布。
(二)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,应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。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企业产品标准已按规定通过企业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,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、发布;
2.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,并按规定要求填写;
3.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办理备案,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(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日期开始计算)。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,逾期未办理的,该标准备案注销。
4.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,应当持有效证件在颁发新的代码证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手续。
六、办理所需资料:(除电子文本外,其他资料需加盖公章)
1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/复审申请表(一式2份);
2、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(1份);
3、产品标准正式文本(纸质一式4份)和电子文本(1份);
--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按国家标准GB/T 1.1的要求编写。
4、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(1份);
-- 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,试验方法的可行性、准确性。
5、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(会议纪要)(1份);
-- 审查人员和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必须符合《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》的要求

